征集公告
我要献策
松原市中心城区 规划统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结合我市“市县同城”的城市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松原市中心城区含市本级及前郭县中心城区、吉林油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园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的规划用地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松原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
第四条各县区应设立规划委员会及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对各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章 规划统筹管理内容
第五条在下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应做到市县统一规划、同步修编、同时评审,做好总体规划衔接。
第六条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等各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整体考虑,做好公共设施的有效衔接、共用共享。
第七条城市设计、控规编制中须着重考虑各行政单元分界地区的延续性与协调性,做到统一设计、分头实施。
第八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各类地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须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第九条各管理单元拟定的各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及近期建设计划、供地计划等均须有效对接沟通,并提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各县区应编制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一条 加强建筑风貌、建筑色彩、天际线、亮化及绿化景观等城市形象特征要素方面的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加强规划定位、功能布局、土地供应、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等城市功能要素方面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 规划统筹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内的规划建设采取“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分级建设”的管理方式,各管理单元须按照该管理方式合理有序开展各项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以下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制定、规划方案审查须提报松原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松原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一)市本级的所有建设项目;
(二)各开发区(园区)内的非工业项目及在非工业用地内拟建的工业项目;
(三)前郭县城区内位于主次干路两侧和重要开敞空间周边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提报至松原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松原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须经由具备审批权限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经济技术、法律政策等方面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建设管控要求及审查意见,提交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市本级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提报;具备审批权限的各开发区(园区)、前郭县由各自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提报。
第十七条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项目,按照各管理单元的审批权限,遵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本级、各开发区(园区)、前郭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各开发区(园区)、前郭县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等规划管理信息数据须按2000坐标系及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